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渝教财〔2012〕4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具体实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本科生资助领导小组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办公室负责处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的日常事务。
4.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资料审核及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和调查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没有获奖证书,但可以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 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本专科学生。
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计划内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3.0以上且各科成绩无补考,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前10%以内。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上一学年担任校内外义工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3次。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各科成绩无补考,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年级前1/3,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3,但均位于前1/2,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品学兼优是主导。 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上一学年担任校内外义工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3次。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申请一等助学金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1.5以上,申请二、三等助学金上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1.0以上。
(5)积极参加学校或院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上一学年担任校内外义工工作时间不低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3次。
(8)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三章 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一等4000.00元,二等3000.00元,三等2000.00元。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学校将按照上学年主管部门确定名额,在每年10月前,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候选名单。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审核和审定,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预评,待国家名额下拨确定最终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相关要求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进行班级评议形成班级推荐名单上交学院,学院根据名额划分形成本学院的推荐名单上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办公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名单进行汇总后召集小组成员对申请资格及填报资料进行评审最终确定重庆科技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单。其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根据《重庆科技学院学生德智体量化考评办法(试行)》进行评审。国家奖助学金候选名单汇总后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候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校后,由学生处会同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按月通过银行卡等规定方式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
第六章 国家奖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校内公示5天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将予以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其他年度国家奖助学金和校内所有奖学金的评选。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吸烟、酗酒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