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教财发〔2017〕10号)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个人自愿;
(二)实事求是;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
(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本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和负责资助工作的副处长、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具体负责本科学生资助工作,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和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及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的建立与更新。
第八条 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年级(或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财政局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且无经济资助的;
3.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无经济资助,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者,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
(三)农村和城市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根据困难程度,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生活铺张浪费、奢侈的;
(三)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家庭因购(建)房、购车、投资等欠下债务的;
(六)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9-10月份进行一次,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四周内完成认定工作。学生事务管理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学生处在10月底以前完成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开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
(一)每年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向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也可自行从学校学工网站下载。
(二)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特困证明、抚恤对象、建卡贫困户网页检索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材料等),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 个人申请。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民主评议。
(一)认定评议小组对学生所提供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二)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三)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并认真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
(一)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各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和材料,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二)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学生所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有异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提请复议。学生事务管理科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示结束后,各学院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上报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
第十八条 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本科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处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各学院核实、走访慰问的相关资料应在每年九月交学生处学生事务管理科备案。
第二十条 发现存在下列情况者,取消享受当年度学校各项资助政策的资格: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经调查在申请认定经济困难学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和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教育学生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做出调整。年级(或专业)、学院、学生处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层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