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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8

重庆科技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重庆科技学院学生行为管理规范》《重庆科技学院公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在籍在校学生和参加本校学历或学位考试的毕、结业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性质和过错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减轻处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错误、主动赔偿损失的;

(二)违纪行为确系被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挽回损失的;

(三)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违纪学生,可以免除处分。

第五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差的;

(二)抢夺、篡改、毁灭证据的;

(三)订立攻守同盟或作伪证的;

(四)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打击报复检举人、证明人的;

(六)不服从管理,谩骂、殴打教育管理人员的;

(七)同时发生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处分影响期内再次受到处分的。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教育不改,留校察看期限内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在校期间两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七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受到拘留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受到拘留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考试违纪或作弊,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依据《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认定为违纪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依据《重庆科技学院考试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认定为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器材作弊;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5.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或其他严重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不诚信行为之一,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位论文、毕业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校级以上竞赛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简历造假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

(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教学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其他不诚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多次旷课,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累计旷课达到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达到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达到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达到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学生旷课时数由学生所在学院核实认定。

第十一条 违反校园门卫及交通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机动车辆通过门禁不按规定通行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管理规定或扰乱校园秩序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校园控烟规定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酗酒不听劝阻或醉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以攀爬围墙、护栏或窗户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或建筑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衣着不得体并出入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教室、实验室、阅览室、图书馆、会场高声喧哗或接听手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违规堆放物品不听劝阻的,或在公用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哄闹、敲打、摔砸物品或设施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校园内私自摆摊设点、从事商业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男女交往行为失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参与非法传销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不按有关规定成立学生团体或个人创办刊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学生团体和学生活动不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五)未经批准参加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处分,对活动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六)妨碍教学人员、管理人员执行任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态度恶劣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调换寝室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寓内喂养动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在一学期内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晚归两次以上或晚归后不服从教育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归寝的,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内两次以上未归寝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规定进入公寓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在寝室内私拉乱接电源或网络线不听劝阻的,违规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公寓行为不当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不带校园卡通过门禁且不按规定登记者,绕开门禁系统或不刷卡尾随其他同学出入公寓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伪造、违规使用校园卡的,破坏门禁系统机具、网络等设备的;改变设置、修改他人信息、影响门禁系统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使用他人校园卡出入学生公寓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因转借校园卡造成后果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不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或转借证明、证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威逼、恐吓、侮辱、谩骂、诽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偷窃、敲诈、抢夺、骗取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窥偷拍、传播他人私隐,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持器械参与或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预谋策划、组织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邀约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打人致轻伤的,给予记过处分,打人致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参与赌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以现金、票据及其他财物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并参与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犯国家及学校网络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多次登录非法网站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查阅、复制、制作、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从事不健康网络直播,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以下程序

(一)违纪行为的认定。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考试组织部门认定,其他违纪行为由学生处、保卫处、后勤处或学院依据管理职能组织认定。违纪行为的认定部门负责调查和核实学生违纪事实、收集证据材料,形成违纪行为认定书,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学生处。

(二)违纪认定的告知。学生处收到学生违纪认定材料3个工作日内,会同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由学院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与违纪学生谈话,告知学生违纪事实、处分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告知谈话应做笔录,并由工作人员和学生本人签名,学生拒绝签名时应由主笔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谈话,并将谈话笔录和学生对违纪行为的书面认识材料交学生处。如学生对违纪认定有异议,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证据,向违纪认定部门申请重新认定。

(三)纪律处分的审查。学生处对学生违纪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查。对拟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处会同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纪律处分的决定。留校察看以下纪律处分,校长授权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提出处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学生纪律处分应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五)纪律处分的送达。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按照《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期限自违纪事实认定之日起计算,学生申诉期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诉及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期限一般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若学生剩余的在校学习年限不足处分期限,其处分影响期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到期后,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处分申请,书面报告改正情况,经班级辅导员(班主任)审核,所在学院审批,学生处予以备案并出具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期限过半后,若学生对所犯错误深刻认识、积极改正,并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学习成绩排名位于班级前三分之一的;

(二)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评定为优秀的;

(四)在其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其改过行为获得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认可的。

提前解除处分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查后,由学校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并由学校出具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未解除处分前,学生权益受到以下影响:

(一)按照《重庆科技学院普通本科学生操行考核评价办法》有关标准,扣减操行考评分数;

(二)取消各类推优评奖资格;

(三)取消担任学生干部资格;

(四)取消除特别困难补助以外的其它资助资格;

(五)未发放的奖助学金,在完善有关手续后,自处分之日起停发。

第二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决定的影响。因学术诚信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影响学历学位的,按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学生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提出申诉、复议和诉讼的,离校期限按法律规定或有关部门的决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由本校组织或者实施的考试(考查)、国家考试、重庆市考试等各类考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等级)。“减轻”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下减一级处分,最低为免除处分,“加重”是指在基本等级以上加一级处分,最高为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留置”是指送到学生所在寝室或班级,由两位同学签收转达。“公告”是指在学校张贴栏或学校媒体上进行公布。“邮寄”是指通过有回执的方式邮寄到学生登记的地址。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解释。

 

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健全学生权益救济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法律事务的学校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接受学生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书面申诉,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申诉时限有效。

第六条 学生向学校提出的申诉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本人所在学院、班级、姓名,申诉事项、理由、要求,以及提出申诉的时间等内容,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申诉资料不齐备的,应在申诉有效期内补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并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下列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定性不准、程序违规、处分不当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处理,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条 学生对申诉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三条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依然有效。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科技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法律事务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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